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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要 留 言
  留言人:   丁生
  发表时间: 2011-12-2 15:24:12
  标 题:   股权转让
  留言内容:

   高金平教授:
    1、A公司予08年6月份将整间公司股权以已出资港币800万转让给B公司,当时港币计算人民币汇率是0.9(汇率为计算方便定立),A公司股权转让实得人民币720万,当时股权账面价(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金额)是人民币790万。根据以上情况征税,A公司要付税金:790万-720万=70万×10%=7万,如此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2、同年12月份B公司又将整间公司股权以已出资港币1000万(B公司在原股东出资的港币800万后再投入了港币200万)转让给A公司,计算汇率亦是0.9 ,B公司转让实得人民币900万,当时股权账面价(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金额)是人民币980万。B公司要付税金=(980万-900万)×10%=8万,如此计算方法也是正确的(国税要求按此纳税)? 
    由于A公司及B公司董事会成员是相同的,如此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并不存在股权买卖赚钱,是某一种原因才这样做。现在有疑问的地方就是: 
    在第一次交易成本价是人民币720万,账面价是人民币790万;在第二次交易成本价是人民币900万,账面价是人民币980万。股权账面价人民币790万在第一次交易已经征税,在第二次交易股权账面价人民币980万又征税,疑问是980万征税有包括之前790万在内是否存在重复征税呢?


 

 回复:股权转让  ( 2011-12-7 9:36:16 )

   
高金平教授:
    1、A公司予08年6月份将整家公司股权以已出资港币800万转让给B公司,当时港币计算人民币汇率是0.9(汇率为计算方便定立),A公司股权转让实得人民币720万,当时股权账面价(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金额)是人民币790万。根据以上情况征税,A公司要付税金:790万-720万=70万×10%=7万,如此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国税发2009003号: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698: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的金额是股权投资成本,即转让方为取得该项股权支付的对价,而不是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取得的港币数额-投资付出的港币数额)*10%。税款在纳税义务发生的七日内缴纳国库,并按照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港币数)依据扣缴当天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本例: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800万港币-800万元港币=0,故不征预提所得税。
但是,本案例属于关联交易,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不公允,要求按照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价格转让,则应纳税额=(790万元按交易日的公允价换算成港币-800万元港币)*10%,再按照实际补缴当天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2、同年12月份B公司又将整间公司股权以已出资港币1000万(B公司在原股东出资的港币800万后再投入了港币200万)转让给A公司,计算汇率亦是0.9 ,B公司转让实得人民币900万,当时股权账面价(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金额)是人民币980万。B公司要付税金=(980万-900万)×10%=8万,如此计算方法也是正确的(国税要求按此纳税)?
3、由于A已按关联交易作了纳税调整,故B取得的成本应当按照790万元按交易日的公允价换算成港币确定。再转让给A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股东对应的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换算成港币,再扣除上述成本后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再按照扣缴当天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缴纳。

    由于A公司及B公司董事会成员是相同的,如此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并不存在股权买卖赚钱,是某一种原因才这样做。现在有疑问的地方就是:在第一次交易成本价是人民币720万,账面价是人民币790万;在第二次交易成本价是人民币900万,账面价是人民币980万。股权账面价人民币790万在第一次交易已经征税,在第二次交易股权账面价人民币980万又征税,疑问是980万征税有包括之前790万在内是否存在重复征税呢?
:税务机关确定的第一次交易的收入,应当是第二次交易时成本。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国税发[2009]00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但是,“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留言人:   海峰
  发表时间: 2011-11-29 9:26:17
  标 题:   契税问题
  留言内容:

   高教授,您好?
  在你百忙之中,请教你一个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股东黄某申请退出在该公司所有股份,但因公司建设资金紧张,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现以房屋扺顶股金形式退股,因该房屋非属有偿转让。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请问退股人黄某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吗?黄某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谢谢。


 

 回复:契税问题  ( 2011-12-2 10:43:28 )
房产退股,是指房产销售给黄某,售房款抵退股款。因此,黄某必须缴纳契税,公司必须按市场价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黄某退款大于出资额的部分,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人:   李
  发表时间: 2011-11-28 16:19:35
  标 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红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来有两个外商投资者,其中的一个投资者在09年已将股权转移给中国投资者,现我司想分配08年1月1日之前未分配利润,请问:
1)是否必须要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才可以分配?(我公司原来未提取)
2)已转移股权的股东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分红?
3)接收股权的现中方股东是否可以享受08年1月1日前的红利分配优惠政策?  


 

 回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红  ( 2011-12-2 10:43:05 )
 
1、必须提取然后再分配。
2、已转移股权的股东不得享受税后分红。
3、受让方可以享受08年以前账面未分配利润,其中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留言人:   陈
  发表时间: 2011-11-27 12:03:56
  标 题:   定额发票问题
  留言内容:

   税务局规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停用100元定额发票,但是我们在这之前取得的100元定额发票在2011年没作报销,能否在2011年作报销?是否为合法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回复:定额发票问题  ( 2011-11-30 8:41:09 )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报销,按会计差错作追溯调整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年度**费用
贷:现金
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三年内发生多缴税款,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办理退税或抵顶当期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留言人:   周
  发表时间: 2011-11-12 1:55:11
  标 题:   林权证的税务问题
  留言内容:

   高教授:
     我公司与一国营林场签订了林地使用权协议,协议租用国有林场林地5000亩,共30年,每年租费600万元,我公司已取得50年的林地证,请问我公司的林地按无形资产入账摊销,还是按租赁业务处理,税务上能按无形资产摊销处理吗?


 

 回复:林权证的税务问题  ( 2011-11-22 11:38:04 )

   
因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按租赁业处理,作长期待摊费用,在收益期30年内平均摊销。
 
  留言人:   小王
  发表时间: 2011-11-2 22:10:09
  标 题:   存在股票股利情况下的股利支付率计算
  留言内容:

   当即有现金股利又有股票股利,如何计算股利支付率?如假设:公司股本为100万,未分配利润50万,净利润为80万,当前市价为6元。分配政策:现金股利10万,并按100万的股本进行10送3。
1、此时在计算股利支付率时怎样确认股利的金额呢?是用送股的面值还用送股市价呢?
2、在计算股利支付时,要不要扣除优先股股利呢?


 

 回复:存在股票股利情况下的股利支付率计算  ( 2011-11-8 9:22:42 )

   
一、按面值计算。
二、我的理解:股利支付额包括优先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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