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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342  条留言 / 当前是第  1  
                                                                                                      我 要 留 言
  留言人:   小宜
  发表时间: 2010-8-19 16:01:03
  标 题:   关于利润转增值乙事
  留言内容:

   高教授:
    您好!
    烦请帮忙解决以下问题:
    我司是一间外商独资的内销企业.经营至今,每年也有利润,公司股东想把此笔未分配利润转增资,请问应该办理那些手续才能转增资?另如果多年未分配利润不转增资,同时也不作分配,会否有那些后果?


 

 回复:关于利润转增值乙事  ( 2010-8-23 15:02:38 )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董事会决议即可,办理验资报告,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
如果是法人股东,根据财税[2008]001号规定:归属于07年底前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08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必须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方股东代收代缴。
如果是个人股东,转增资本不征个税(财税[1994]20)
未分配利润不转增资本,也不分配,无任何后果。
  留言人:   洪宇
  发表时间: 2010-6-6 20:02:42
  标 题:   更改法人代表时间
  留言内容:

   高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你一下,我是刚来东莞黄江办公司的,,现在基本东西已经办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都有了,,就是一般纳税人还在办、但是现在法人代表要转掉,请问麻烦吗,叫你们帮我代办要多少费用,要多少时间,谢谢请回复 


 

 回复:更改法人代表时间  ( 2010-6-12 9:17:26 )
不麻烦,直接到工商变更。如需我公司代办请联系我公司。
  留言人:   龙键
  发表时间: 2010-6-3 17:05:56
  标 题:   更改法人代表时间
  留言内容:

   高教授 您好!
      我是刚来东莞黄江办理公司的,现在公司的一些注册都已经基本完成,只有一般纳税人还在等,现在就是法人代表想退出或更改,请问需要什么资料,需要多少时间?麻不麻烦?请你们办需要多少费用?


 

 回复:更改法人代表时间  ( 2010-6-12 9:13:00 )
不麻烦,直接到工商变更。不需要费用。
  留言人:   陈
  发表时间: 2010-5-26 13:36:36
  标 题:   税后利润转作增资问题(续)
  留言内容:

   高教授:您好!

   还是有关税后利润转作增资的问题,您上次回复我:税后利润直接分配,叫股息;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叫红利(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香港公司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必须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但香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5%的,适用税率为5%。(国税函[2006]884)
按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规定,我公司为香港公司全资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应适用此文件,适用税率为5%。
但是我拿文件到当地国税局确认,他们却回复说此文件已过期,应以新的所得税法为准。按新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的取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税后利润转作增资,是按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还是按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规定执行?我们该如何说服当地的国税局。请高教授能否尽快回复,谢谢!


 

 回复:税后利润转作增资问题(续)  ( 2010-5-28 15:13:53 )

   
特别法大于普通法。国内企业所得税法与协定或安排有抵触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执行协定或安排。
下列文件提供给你与税务机关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403号 发布日期:2007-0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留言人:   陈
  发表时间: 2010-4-7 9:18:50
  标 题:   请教两个问题
  留言内容:

   高教授:您好!
  有如下问题需请教:
1、我公司系产品出口型生产企业,因某种出口产品达到政府扶持资金的标准,故有奖励,直接由财政拨到公司账户上。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请问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此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投资了一家子公司,系内资企业,占股份40%。因当初设立时,该子公司并未预留员工餐厅及宿舍,所以员工的住宿及就餐均在母公司,伙食费按人头及天数计算,住宿费每月均至地税开具租赁发票,水电费为宿舍安装水电表,每月抄表计算。请问伙食费母公司能否开具普通发票给子公司?水电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子公司?母公司每月缴纳的电费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能否尽快回复,谢谢!


 

 回复:请教两个问题  ( 2010-5-4 8:11:21 )
一、正确,不征增值税,缴纳所得税即可。
二、伙食费到地税开票,需缴纳5%的营业税。水电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子公司,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计提销项税,相应地这部分进项可以抵扣。
  留言人:   陈
  发表时间: 2010-3-31 21:34:51
  标 题:   三个问题
  留言内容:

   高教授:您好!
    我有两个问题,请教您。当地的国税局不能给我一个很明确的答复。
1、有关税后利润转作增资:我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因扩大生产,引进新设备,故拟将08-09年的税后利润转作增资(07年以前的已转),请问税后利润转作增资需要缴纳所得税吗?税率是多少?有相关的文件吗?我要拿给当地的国税局看。另我公司的境外投资公司在香港。
2、有关国内购买的设备卖给国外的客户:因外国客户的需要,将国内购买的一台测量设备卖给国外的客户,由一般贸易出境,没有报关单。这台设备非投资购买的。请问我公司针对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如何进行申报?
3、我公司另外投资一间内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因内资企业发展良好,业务扩大,故需购进新设备,购进的设备达500万,因自有资金有限,拟向母公司借款200万,借期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是否会被视为资本弱化,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谢谢!


 

 回复:三个问题  ( 2010-5-4 8:10:54 )

   
一、税后利润直接分配,叫股息
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叫红利(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
香港公司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必须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但香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5%的,适用税率为5%。(国税函[2006]884)
二、视同存货出口
三、债资比例正好2倍,不会视为资本弱化。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取得利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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